葡萄牙与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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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新《葡萄牙自愿仲裁法》(以下简称葡萄牙新仲裁法)在葡萄牙各界尤其是仲裁界的大力推动下,正式公布实施,取代1986年制定的《葡萄牙自愿仲裁法》(第31/86号法律)。与旧法相比,葡萄牙新仲裁法在立法思想和具体规范等方面基本顺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视,又赋予了仲裁庭充分的自主权。从总体上看,葡萄牙新仲裁法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实践。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国与葡萄牙的商贸交往更加频密,仲裁制度日渐成为两国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在此背景下,研究中葡两国的仲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比较中葡两国仲裁制度的法理差异,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及初步命令、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系统分析,进而寻找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沟通机制。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对中、葡两国的仲裁制度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六章。  第一章,阐述仲裁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优缺点、类型及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比较中葡两国仲裁制度在历史沿革、立法模式等方面的共性和差异,并归纳两国仲裁立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章,探究中葡两国仲裁协议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异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大前提下,仲裁程序的启动应由争议双方合意决定。仲裁合意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亦不应拘泥于对条款的书面理解。同时,本章通过个案分析法比较了两国仲裁协议在适用独立性原则方面的异同,得出“实体合同不存在时,仲裁协议仍独立生效”的结论。  第三章,分析中葡两国在仲裁员资格限定、仲裁员任命和回避、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建议中国仲裁法增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等规定,明确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要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且涉违反刑法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主要比较中、葡两国在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证据收集、听证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对仲裁程序进行全面研究,肯定葡萄牙新仲裁法赋予仲裁庭下令实施临时保全措施及下达初步命令等规定,建议中国修订相关规定,明确临时措施决定权专属于法院。  第五章,主要研究中葡两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差异,建议中国在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补正和解释、补充裁决、仲裁裁决的国籍与仲裁地及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等方面借鉴葡萄牙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章亦通过案例阐析“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第六章,总结中葡两国仲裁法的差异,从宏观上把握完善中国仲裁法的方向。建议取葡萄牙新仲裁法之长,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扩大仲裁庭的权力,缩小法院干预的范围。同时,本章在论述中葡两国仲裁法应如何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探讨《示范法》对现代仲裁立法的影响和对国际商事仲裁全球化、一体化和民间化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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