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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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我国一直屡有争议,立法的混沌成为一个长期问题。近年来,法院支持合规抗辩的判决的案件与日俱增,使得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更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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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我国一直屡有争议,立法的混沌成为一个长期问题。近年来,法院支持合规抗辩的判决的案件与日俱增,使得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更添疑窦,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亟待厘清,引发学界大讨论。学界多认为环境侵权无过错的一元归责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环境问题所需的侵权救济,开始主张二元或多元论,现行学说多从原因行为出发,根据污染类型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特点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进行类型化适用,这种行为路径分析仍然无法应对实务中的复杂情况。于此情况下。可以从结果路径出发,切换至“损害”视角,借助动态系统论破解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适用的难题。我国侵权法在实质意义上已经采纳了权利、利益区分保护的模式,对于权利而言,其保护位阶较高,足以触发侵权法的责任保护机制,无论排污者有无过错,都不能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利益(纯粹精神损害、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其保护位阶较低,不足以达到侵权法的权益保护标准,此时需要过错要件的引入,以过错要件的高满足度对损害要件的低满足度进行“补强”,在内部形成一个弹性化的评价框架,此时侵权外观已经发生改变,过错要件的介入使得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完成了从无过错到过错归责的转化。其他特殊侵权类型以绝对权受到损害为救济前提,已经达到权益保护门槛而自然适用无过错归责,不需要过错要素的介入,且对过错要素的界定亦没有保护性规范的支撑,在损害和过错层面根本不存在互动空间,动态系统论的理论框架介入不适宜。环境特殊侵权通过司法中对保护利益的扩大,结合环境管制标准的功能属性,动态系统论的适用具有典型意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通过对损害的动态化处理,无过错和过错归责原则结合的二元方式可实现对被侵害权益更细微、更周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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