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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广泛深入,致人损害的种类、范围和程度都不断增加、扩大和加重,因此,如何确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则?如何确认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成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权利——义务——责任”这一法律逻辑关系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和线索,责任的承担则成了这一问题最终的落脚点。第一部分,以未成年人主体性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分析未成年人侵权自己责任的资格性要件——民事责任能力。首先,通过考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根源可知,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是以加害人作为其制度的基点,从而实现对于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其次,通过比较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立法,移植法律规范中的推定制度,创设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法律规范。以未满10(包含10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绝对不负民事责任阶段;10—16周岁被推定为无过失能力,如果对方主张未成年人有过失能力,则负有举证责任;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推定他具备过失能力,如果未成年人主张自己无过失能力,则负有举证责任。第二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下,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之时,过错的判定应适用和其年龄、智力、经验相适应的注意标准,但这项一般规则存在着某些例外情形,当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行为之时应适用于和成年人相同的注意义务标准。第三部分,分析和未成年人自己责任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责任——父母责任。首先,确认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和父母过错是父母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中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有条件的,即排除在相同情形下即使是成年人也不对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过错的内容应包含在对父母过错的判定之中;其次,对未成年人侵权自己责任和父母责任在特定条件下的相互关系做出理论上的确认: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未成年人和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都具有过错之情形,未成年人和父母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当未成年人和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都不具有过错之情况之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对受害人都要承担公平责任。本文想要达到的效果就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论证未成年人作为法律主体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和未成年人有密切关系的父母亲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从而防止法律上的武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