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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的保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权力对刑事证人进行保护的行为。广义的刑事证人保护包括证人的人身保护和经济保护。狭义的刑事证人保护仅包括证人的人身保护。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刑事证人因害怕威胁、恐吓以及打击报复,普遍不出庭去当面指证犯罪行为,并且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正呈上升趋势。尽管我国相关立法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由于立法过于宏观和笼统,并且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相关保护刑事证人的先例和具体方式,导致刑事证人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依据。因立法的层面有一定缺陷,所以导致我国在刑事证人保护工作中无法可依,最终造成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工作的停滞。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系统化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刑事证人保护阶段;缺乏具体的刑事证人保护措施;缺乏对刑事证人作证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以及缺乏对刑事证人作证必要的经济补偿。司法实践缺陷主要表现在对于刑事证人保护程序启动、执行等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有进到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对刑事证人的救济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原因最终导致我国刑事证人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本文从刑事证人保护中的人身保护和经济保护概念入手,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我国当前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并运用横向对比的方式结合国外以及香港地区先进立法制度和两大法系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异同以及先进立法司法实践经验,联系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适逢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方面有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刑事证人保护立法的进步。本文最后的法律构建方面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针对新法还没有相关规定的诸如具体司法实践方面的构想最终提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构建。本文联系多方面因素从立法的高度解决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问题,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使得刑事证人保护工作在我国有法可依,能够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工作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