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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决成为社会生活必须面临的一道难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也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该《条例》表现出了巨大历史进步,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与患者权利保护规则体系。《条例》的出台并没有如人所愿,每年的医疗纠纷仍然以高达两位数的比例增长,《条例》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景况,那就是患者的怨声载道与医院的苦不堪言同时存在,医疗界认为《条例》的许多规定忽略了医疗行为的内在规律,而代表患者利益的观点则认为《条例》对患者的保护还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斯芬达克思之谜!该如何破解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努力寻求有关医疗过失民事责任的社会共识。基于法律的规则属性与社会属性兼具的特征,本文研究也主要从法律技术、法律政策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事务的比较,深入剖析这些规则的构成要件及逻辑关系,同时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对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规律进行探讨。另一方面,从平衡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对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探讨决定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规则如何选择的社会政策。在此基础上,期望对我国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探讨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对其内部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患者的诉讼请求主要直接针着医疗机构,患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围绕患者本身而展开。依据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关系的基础,医患关系可以分为医患合同关系、医患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等几种类型。本章首先探讨了医患关系的行为基础,医患关系建立在医疗行为基础之上,医疗行为因关涉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问题而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建立在高难的医学科学技术基础上,发生在具有显著个体差异的患者身体上,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行为;医学知识与科学技术是医疗服务开展的天然屏障,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性的行为;同时,医疗行为的展开具有隐秘性和自由裁量性,医疗行为的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医疗过失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次探讨了医患关系的伦理基础,医患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医疗伦理关系模式的不同,患者的权利就不同。就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因与现代伦理基本价值要求背道而驰已经过时,“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