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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皖北L村为个案,以国家治理转型和乡村社会性质变迁为线索,探讨基层代理人治理实践的变革。 在分析框架上,本文以黄宗智所提出的“简约治理”概念作为分析的基本前提,并同时引入了对国家治理转型和乡村社会性质变迁的讨论,以完整地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治理实践的变革。本文研究的主旨不在于提出一个新的理论,而是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加深对基层治理实践的理解。 基层代理人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层代理人在治理实践中体现出公共性和自利性两种属性。自利性是指代理人作为一个自利的实体,从其担任的职位中谋取利益;公共性是指代理人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并维护村庄公共利益的职责。自利性和公共性是理解基层代理人治理实践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治力量重组了村庄的经济和政治结构,并通过培养村庄中的政治积极分子,塑造了基层代理人的公共性。基层代理人的这一公共政治品格集中体现在集体时期生产队长的公共责任上,并延续在税费时期村干部积极的治理实践中,有效地限制了基层代理人的谋利空间。取消农业税以后,基层代理人的“正式化”以及富人治村的资本导向突显了基层代理人的自利性,使得基层代理人失去了对村庄政治结构的主导作用。随着家族势力与钉子户的谋利需求的彰显,村庄公共性消解,基层代理人已无力整合村庄治理的日常秩序。 基层代理人的简约治理实践,作为当代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实践过程的关键。基层代理人治理实践的变化,其核心在于不同时期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实践,以及农村对国家政策实践的反应,所呈现出的政策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的不同。而代理人体制的式微,则意味着基层治理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