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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TRIPs之外,签订了许多双边协议或自由贸易协定,制定出新的规则,提高了商标的国际保护标准。商标的国际保护呈现出TRIPs-Plus的特征。2016年2月4日,12个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成员国正式签署了 TPP协定。从谈判伊始到最后时刻,知识产权作为TPP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都是各国代表激烈争论的焦点,商标规则也是其中之重,从谈判的数次文本变更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美国的立法理念与诉求从始至终主导着TPP协定的形成全过程,而其他成员国在争取自己国家的利益中,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TPP协定商标条款的最终文本,具有TRIPs-Plus+的显著特点。TPP协定商标条款扩大了商标客体的构成要素,将气味纳入了商标客体的范围,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与注册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对于地理标志,TPP协定允许成员国自己选择是以独立的法律体系保护,还是在商标法体系之下予以保护,并规定了异议与撤销程序。TPP协定的商标执法规则也更为严格,鼓励成员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成员国对有嫌疑的过境货物也采取边境措施,刑事门槛也有所降低。TPP协定的商标条款体现出棘轮效应,保护范围广,保护标准高,并且极大地向权利人倾斜。TPP协定商标条款的高水平保护标准,对于各成员国不断完善和发展商标制度,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有其积极作用。但是,过高的标准也可能对成员国带来过重的负担。并且,由于TPP协定是美国主导谈判达成的,照顾美国利益的倾向明显,在保护原则上也体现出“双重标准”。我国的立法与其相比而言,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我国对气味商标并不实行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进行跨类保护。对于地理标志,我国有两套体系进行保护,由两个部门进行管理,这对于管理效率和保护效果都是不利的。执法方面,我国法律仍然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边境措施与刑事执法也更为宽松。我国的商标制度应吸取TPP协定商标条款中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在恰当的时机加入对气味商标的保护,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一个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并在民事措施、边境措施上适当加强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