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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断扩大,在现代社会行政法领域形成了行政权威,以便于行政事务高效快速了结,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强化容易产生恣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易导致行政权力异化的倾向。此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如果凭借普通人认识水平就可判断某一行为具有明显重大瑕疵,相对人即可以采取合理方式予以抵抗。行政相对人程抵抗权的存在意义重大。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概述”。对于抵抗权这一恒久话题的讨论一开始并非起源于行政法领域,因此该部分首先以行政权的历史流变为背景,介绍了不同维度下的抵抗权,从而更加全面的认识我们要讨论的行政法视角下的抵抗权,在把握其准确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再讨论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正当性依据。第二部分“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实践考察”。在这部分中,考察我国行政抵抗权的实际情况,主要分成两部分,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以现有的立法为切入点,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抵抗权相关立法的现状分析,进而引发对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所涉及立法建设的相关思考,为下文中讨论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面临的困境问题奠定基础;紧接着以我国目前行政司法实践中的相对人行使抵抗权案例为切入,主要探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实际状况,从而更加全面认知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第三部分“我国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面临的困境”。经过上面两个部分的讨论,最为直接的就是引出我国关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问题的困境探讨。笔者将我国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困境分为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由无效行政行为引出,有理论到实践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概念的界定”、“无效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缺位”、“相对人抵抗权与行政强制执行力之间存在矛盾”多重困境等,希望能深刻揭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困境。第四部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保障与完善”。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行政无效行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保证有法可依。接着从完善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构建,建立无效确认之诉;改革执行制度,尤其是对“争诉不停止执行”的完善;建设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