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及规制方法研究

来源 :南京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taomeizi200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对挑选法院现象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挑选法院角度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相关制度。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挑选法院概述。通过对各国过度行使管辖权而引发管辖权冲突的简单阐述,引出管辖权冲突的必然产物——挑选法院。阐述英美普通法上对挑选法院的经典定义,并突破长久以来对挑选法院的敌视态度,将其作为中性概念,重新对挑选法院的含义进行界定。介绍各方及两大法系对待挑选法院问题的不同态度,分析了挑选法院现象的利弊。从各国管辖权依据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对同一依据的解释不同、缺乏统一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几方面阐述了挑选法院的客观条件,从当事人趋利避害挑选法院存在法律上和程序上两大方面的利益分析了挑选法院的主观动因。第三部分是挑选法院的规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对能引发平行诉讼的挑选法院和恶意的挑选法院行为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程序法方法三方面归纳分析了各国对挑选法院的规制方法,并对上述规制方法进行总结和反思。论述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现状,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我国对挑选法院引发的平行诉讼持放任态度,这与世界各国规制挑选法院、追求判决的一致性、促进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融合与协调的趋势不符,故应引入一些成熟的规制方法来理性引导当事人的选择,避免平行诉讼及矛盾判决的产生。第四部分是大陆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将协议管辖、“首先受诉”与“承认预期理论”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非自由裁量的方法解决挑选法院问题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是英美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突破,探索普通法系传统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构建,为我国构建合理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和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
其他文献
高校实验室是大学生和研究生能力培养和开展科学实验的重要场所,对培养专业人才及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高校实验室的管理运行状态,开放与合作模式直接影响其作用发挥
高校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探索一套适应多数高校实际情况,又特色鲜明的高校实验室创新模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将实验室建设纳入
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成效卓著,却常因外界对中国金融市场化实际进程认识的不足,而导致国际社会长期曲解甚或无端指责中国金融体制。为此,本文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构建能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