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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对挑选法院现象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挑选法院角度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相关制度。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挑选法院概述。通过对各国过度行使管辖权而引发管辖权冲突的简单阐述,引出管辖权冲突的必然产物——挑选法院。阐述英美普通法上对挑选法院的经典定义,并突破长久以来对挑选法院的敌视态度,将其作为中性概念,重新对挑选法院的含义进行界定。介绍各方及两大法系对待挑选法院问题的不同态度,分析了挑选法院现象的利弊。从各国管辖权依据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对同一依据的解释不同、缺乏统一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几方面阐述了挑选法院的客观条件,从当事人趋利避害挑选法院存在法律上和程序上两大方面的利益分析了挑选法院的主观动因。第三部分是挑选法院的规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对能引发平行诉讼的挑选法院和恶意的挑选法院行为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程序法方法三方面归纳分析了各国对挑选法院的规制方法,并对上述规制方法进行总结和反思。论述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现状,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我国对挑选法院引发的平行诉讼持放任态度,这与世界各国规制挑选法院、追求判决的一致性、促进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融合与协调的趋势不符,故应引入一些成熟的规制方法来理性引导当事人的选择,避免平行诉讼及矛盾判决的产生。第四部分是大陆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将协议管辖、“首先受诉”与“承认预期理论”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非自由裁量的方法解决挑选法院问题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是英美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突破,探索普通法系传统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构建,为我国构建合理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和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