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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巴黎和会上的外交失败使“山东问题”成为悬案,至1921年,经过华盛顿会议上的争取和努力,“山东问题”即“鲁案”终于得到了初步解决。中日经英美调停,以会外谈判的形式签订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其中,对租界、公产、铁路、矿山等移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根据规定,1922年6月7日至12月10日,中日双方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以胶济铁路问题和除此之外的公产等其它问题为议题,分别设一、二部委员会,先后开会70余次,对移交细节及善后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谈判和交涉。该善后谈判过程纷繁,国内外背景复杂严峻,谈判自身也是有得有失。对于谈判和善后的结果,当时的公众毁誉不一,且就现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对“鲁案”谈判和善后大多也是语焉不详,或评价起来稍显片面和单一。本文立足于“鲁案”善后中日联合委员会会议记录的一手资料,结合相关的辅助参考书目,对“鲁案”善后问题,尤其是善后谈判,进行了一个较为完整地再现。文中对“鲁案”成为悬案及善后背景做出了简要的说明,并着重对善后谈判及青岛接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尤其将谈判经过分为两大部分、七个方面,叙述并分析了整个谈判中双方讨还的大致经过及得失。与此同时,通过对艰难谈判本身的分析、对当时国际国内状况的综合认识以及这种状况对外交谈判所带来影响,笔者克服以往对该问题研究中就一事论一事的僵化的批评标准,试图为“鲁案”善后问题做出一个较为客观和公允的评价。“鲁案”谈判及善后总体上并没有背离条约精神做出更多的让步,尽管谈判所签订的善后细目中有许多差强人意之处,中国为收回主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收回结果也未如国人所希望的彻底,但此类问题的原因大部分还是应归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政府自身所难以掩盖的劣势,而非政策或谈判本身。“鲁案”善后不是一两次谈判的成败所能决定的,而是各方面综合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就“鲁案”善后谈判的结果而言,已将收回主权所付出的代价和损失降到最小,达到了较好的效果,起码也是得大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