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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针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模式即严格禁止模式和底线标准模式,但其法理基础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在某些语境中律师庭外言论概念会混淆。隔音空间理论下律师庭外言论的分离规制模式弥补了前两种模式在律师庭外言论概念混淆、法理基础薄弱等缺陷,引入隔音空间理论有其合理性。应根据律师庭外言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律师庭外言论进行类型化构建,并根据其法律后果的差异予以不同的规制。具体而言,隔音空间理论曾被学者用于描述和解释法律程序的某些特征。在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隔音空间兼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双重特征,这个空间需要外界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件等信息的进入,在另一端会产生具有终结意义的裁判结果。在隔音空间理论指导下构建出一个拟制的诉讼程序模型,根据其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特征辅以不同律师庭外言论对于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来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或将成为一个有益的尝试。基于这样的思考,文章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律师庭外言论的概念和内涵,明确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庭外言论作为文章探讨的重点。第二部分基于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阐明了律师庭外言论可能引发的若干问题及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法理层面论述了律师庭外言论从不同角度可能涉及到的法益权衡问题,阐明了规制律师庭外言论需要考虑的若干法律关系。第四部分介绍了学界关于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两种主要模式,包括严格禁止模式与底线标准模式。第五部分提出了基于隔音空间理论的分离规制模式,力图弥补前两种模式在律师庭外言论概念混淆、法理基础薄弱等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