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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设立登记是指未经被冒名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名人名义进行网上申请,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此类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对国家税收、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然而,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导致登记机关权责失衡、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使得冒名行为人未能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引发更多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行救济路径存在的问题,指出问题症结所在,并就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解决路径及制度构建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总结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被冒名人寻求救济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及《公司法》等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被冒名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将被冒名人的相关信息恢复至被冒用前的正常状态。但是此类行政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在无过错的情形下却屡屡败诉,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其次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撤销判决中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进而导致交易秩序波动。最后在行政诉讼中,冒名行为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法院无法处理冒名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使其始终逃脱法律责任之外。综上,虽然现行司法救济路径貌似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路径,但是对于冒名设立公司的处理却不甚完善。第二章对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问题症结进行分析,即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差异。形式审查标准为主是我国法定的公司设立核准标准,该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现行的司法判决在审查公司设立登记核准中另行采用审慎审查标准,该标准含义不明,内涵无法把握。其次,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是仍要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原因是登记行为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不真实、证据不足,有违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此种判决实际上对登记机关有实践指引作用,导致登记机关在实践中不得不予以高度注意,即实际上承担了实质审查义务。第三章指出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难题的应对路径,首先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应当坚持司法裁判,而非行政撤销,原因有二:一是设立登记的双重复合性决定了单采行政撤销的模式并不复合逻辑;二是基于商业维持原则,并纵观国外立法例,瑕疵设立公司的撤销采用诉讼程序是基本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撤销权赋予登记机关,撤销诉讼属于行政权力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未能正确建立司法撤销制度。其次提出完善建议,公司设立的撤销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丧失,应适用诉讼程序,且因公司作为社团组织影响众多,撤销公司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以维护交易秩序为考虑,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根据公司主体资格受瑕疵影响程度,可区别为一般性瑕疵、根本性瑕疵,分别进行处理,其次以公司主体资格维持为原则,补正程序的设立尤为必要,最后撤销公司设立关系重大,必经清算处理。冒名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不可忽视,身份被冒用者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冒名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追究不可缺失,登记代理人亦是。责任体系的明确与完善,可有效救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