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正式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该罪名实施后,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但无论从该罪名条文本身的规定上,还是从司法实践应用的情况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罪名和适用都引起了学者的争论和探讨。这些学术探讨和观点主要是以法学期刊和学术论文的形式呈现。但随着各地新的案例不断出现,对于具体条款中概念性的解释和量刑标准等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准确性和操作性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本文将以此作为突破口,在总结其他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分析该罪名的法律条文本身规定,并综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同时针对以上的问题也提出相应的应对完善措施。文章整体先从该罪名法条文本的设置上对其罪名和罪数形态等探讨:第一部分阐述该罪名的概述和目前器官移植的现状,给出器官移植犯罪的社会背景。并进一步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器官移植犯罪的典型规定,对比之下,从而给出我国制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一罪名的背景环境和社会原因。第二部分就该罪明在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说明,指出关于单位是否应成为本罪主体以及单位犯本罪应如何处理,并通过总结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加以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阐述本罪名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的典型问题,即关于本罪中“组织”、“出卖”和“人体器官”等几个需要做出解释的法律条文本身含义以及范围的定义。结合目前学者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提出笔者自己对于以上几个方面文本定义的看法。第四部分内容结合司法实践,指出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所引起的一些定罪量刑等操作性问题,并分析本罪的司法认定、罪数形态以及和其他几种相类似犯罪的区分界限。从而使该罪名无论从理论规定上和实践应用上都更加明确具体。第五部分进一步分析完善意见和能够有效减少器官移植犯罪发生的措施。在借鉴目前学者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器官捐献贮备体系的同时,笔者参考我国《献血法》和其他国家对于器官捐献鼓励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鼓励捐献器官的制度措施和方法,进而从刑法规定的惩罚性目的之外,提出能够有效减少该犯罪行为的几点思考和意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制定符合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犯罪的基本情况,也符合该类犯罪规定的国际化趋势。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学界对其更加深入的探讨、实践的深入,相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一定能够不断健全和更加完善,国民器官捐献观念也会随之提高,进而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