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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作为计算机网络化发展的衍生物,其黑色产业链破环性和危害性越来越大。然而网络犯罪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尤其是被害人陈述因涉案人数众多无法逐一取证、或因先前行为不良畏惧惩罚不愿作证、或因疏于辨明或怠于作证等原因不能完全取证。被害人陈述在证据体系中又不可缺少。抽样取证作为一种新的案件事实的取证方法、证明方法,是司法人员自由心证的基础。可以解决网络犯罪取证难和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且并未降低刑事证据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有助于完善证据锁链结构。采取抽样取证符合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鉴于司法实践中的物证鉴别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毒品等类别犯罪中对物证的抽样鉴定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的抽样取证问题的定性、操作目前尚无明确规范依据,有必要对网络犯罪中的被害人陈述如何通过抽样取证完善证据收集、证明予以讨论,明确其性质,再探讨具体规范操作的方法。从网络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需要出发,建构对被害人陈述抽样取证方式的选择。这或许正是本文的最大价值所在。正文第一、二部分从网络犯罪取证现状出发,分析被害人陈述普遍取证的不可行性和取证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抽样取证的性质及与司法推定、自由心证的关系,论证抽样取证的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第四部分根据统计学,论证适用抽样取证前提应当基础数据真实、样本具备同质性。进一步厘清抽样取证环节,提出构建被害人陈述抽样取证机制,为被害人陈述抽样取证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引,帮助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适用司法推定。第一步提取被害人信息数据库;第二步通过抽样确定取证的被害人样本库;第三步对样本库的被害人进行询问取证;第四步对数据进行计算分析确定性质。取证样本选择可由侦查人员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类型抽样等方法。取证方式可采用异地协作、电子化多种方式取证。适用时需注意抽样方法选取的科学性、抽样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抽样样本的合理性,允许不利当事人提出反证,控制统计误差。第五部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