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增加,子女的抚养、探望就成了一大问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子女探望的问题。探望权法律制度是离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制定与完善关系着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意义重大。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之前,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项制度。探望权法律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填补了我国离婚法制度的一项立法空白。依据该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1;但实质上,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更是权利义务的结合。由于我国规定探望权制度较晚,与较早规定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的探望权法律制度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实证为基础,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通过对比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现行探望权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立法见解。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为探望权制度概述。除对探望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之外,还将此部分分为三部分。首先,论述了探望权的性质。其次,阐述了探望权制度的立法意义。最后,论述了探望权的功能及立法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国外部分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现状及比较评析。首先,列举了国外部分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其次,阐述了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比较评析国外部分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与我国有关立法的区别。第三部分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到重庆市南岸区妇联和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进行实证调研,通过和四川省达州市法院大竹县派出法庭的一位刘法官的交流,初步了解了诉诸至法院及妇联的探望权纠纷的情况及探望权法律制度的适用情况,明确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第一,论述了我国现行探望权法律制度没有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的弊端。第二,分析了探望权法律关系的不足。第三,分析了探望权行使存在的问题。第四,探讨了探望权中止与恢复的不完善。第五,论述了探望权纠纷的审判与强制执行的不足。第五部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针对第四部分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探望权的法律关系、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及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