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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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以及航运界分工的日益细化,参与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主体越来越多。现代海上货物运输的有效快速完成,不仅依赖于承运人雇佣的船长和船员的参与,而且也需要如装卸业、仓储业、驳船业等相关行业的参与和协助,承运人与托运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实际上由承运人以外的人来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除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外,其他主体并非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却履行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这类主体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体现了航运业的分工与协作;另一方面也使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因此,对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因参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责任问题的调整,构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因参与运输而与货方发生实际联系,若他们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发生致使货物毁损、灭失或交付迟延的情况,可能将面对货方的直接起诉,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但囿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项下的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并不适用于非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辅助人,这样就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的特殊调整的原因,在于海上货物运输所面临的特殊风险,而与债务关联的风险来源于海上活动的本身,而不是来源于契约这种形式,在履行辅助人参与运输的情况下,其所面对的海上风险与承运人所面对的海上风险并无二异。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运输责任问题本质上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法必须予以关注,并为其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本文主要就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承运人责任与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关系、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构成及海运实践中几类比较常见的履行辅助人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在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指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适用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其效力并非来自运输合同,也是来自于法律规定。其次,对承运人责任和履行辅助人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从理论上论证履行辅助人的运输责任问题亦应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调整范围的必要性,进而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实质上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领域规范,即是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活动参与者的一般行为要求,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同时揭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性质,并对承运人责任与履行辅助人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出分析。再次,运用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相关原理,对海运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最后,在全面分析和借鉴各立法例有关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规定基础上,讨论了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构成问题,并对我国《海商法》完善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就是国际海运中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为此,本文主要分五章对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概述”。首先,讨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的由来。通过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参与运输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指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就是指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或交付迟延时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产生的实践背景和法律背景的分析,指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的实质是其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属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应有的调整范围。其次,通过民法上“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相关原理进行介绍,引出了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分析其法律特征,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应承运人的请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直接或者间接地履行承运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人。最后,从法律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从法律价值而言,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丰富和完善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责任体系,维护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强制性,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实现,也为合同第三人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了素材。从实践价值而言,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航运界的分工和协作,维护航运界的整体行业利益;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港口服务业等相关海运辅助行业的发展,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第二章“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之法律实践”。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立法为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的各种不同的学说理论与立法例,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首先,国际立法方面:《海牙规则》采用宽泛的“承运人”的概念,为追究承运人以外的其他运输活动参与方的责任留下了可能性;《海牙——维斯比规则》首次将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融入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来解决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责任抗辩问题;《汉堡规则》引入“实际承运人”制度,将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责任体系;《鹿特丹规则》创设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之外参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运输任务的相关方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法律体系内;而《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则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尝试对运输港站的责任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但尚未生效。其次,在国内立法方面:英国法中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这一合同关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经历了从个案判例到合同第三人权利立法的过程;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首创性地将承运人分为契约承运人、履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并未其分别设定相关的责任规定,美国法上的履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最后,对我国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法律实践进行介绍。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中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中的雇主责任中,而且多为简单、笼统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责任的“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的内容和“实际承运人”制度两大块内容;我国目前《海商法》关于“喜马拉雅条款”的规定中的受雇人和代理人概念范围不清晰;实际承运人的规定也不够完善的,在实际承运人的范围、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等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的判决结果不一,反映实践中对港口经营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理解,也说明了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与承运人责任的关系”。在履行辅助人参与海上货物运输导致货损货差的场合,会产生三种不同的责任,即承运人对货方的违约责任、履行辅助人对货方的责任和履约辅助人对承运人的追偿责任。那么,这三种责任的性质、范围分别如何?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要正确厘清上述问题,就必须对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性质、责任基础等问题进行剖析,揭示它们在海上货物运输法责任体系内共生的基础。本章首先对承运人对其履行辅助人造成货方损失时的责任,即承运人之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性质、范围和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讨论,比较其与雇主替代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承运人之债务履行辅助人的两项例外——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其次,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对货方的本人责任进行讨论,在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与承运人、货方法律关系的分析基础上,讨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本人责任性质问题,对目前流行的“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和“法定责任说”进行评析,揭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本人责任在性质上而言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承运人之履约辅助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法上强制性规范的结果,指出“领域规范”理论也许解释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性质的一种理论工具。而就其责任范围而言,本文认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因参与海上货物运输、及发生货损的事实而与货方发生关系,因此其对货方的责任范围也应以实际的货损为限。最后,根据民事责任竞合的相关理论,对承运人责任和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指出二者之间的关系构成民法理论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二者竞合问题应当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原理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目的来解决。第四章“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在以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已建立了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履约承运人、履约方等相关责任制度,但还未体系化,相关内容也还很不完善,一般都仅有相关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适用承运人有关责任规定的原则性表述,那么从具体内容而言,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是如何构成的?这一问题就涉及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构成问题。首先,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产生的社会实践基础进行考察,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中以“承运人责任”名义存在的强制性规范属于一种“领域规范”,实质上是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者的强制性的一般行为规范,在排除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商业性运作所产生之义务外,在具体制度的构建路径上,可比照适用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相关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其次,通过比照各立法体系下承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各项基本义务。最后,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构成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国际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法定责任,其责任来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履行辅助人相关义务违反之结果;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期间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与货物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期间;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一致,相关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同样适用于其履行辅助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限制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相一致;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范围也限制在货物灭失、损坏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不承担基于运输合同商业利益要求而产生的责任;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货损货差责任的诉讼时效与承运人诉讼时效一致。第五章“几类具体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对船长和船员这一类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的过失和承运人的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各立法例中船长和船长的概念分析后,探讨了船长和船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船长和船员是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海上货物运输。但是在航运实践中,船长、船员可分别由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等雇佣,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完全一样的,这取决于船长和船员作为谁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这要视具体的雇佣关系而定。在对船长和船员的职务行为界定的基础上,对船长和船员过失与承运人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其次,对驳船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先对水上过驳作业和驳船人作出界定,再对在各种运输方式下驳船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最后对驳船人的适航义务、驳船与货船相中的货损责任、驳船作业格式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最后,讨论海上拖航运输中的拖航人的民事责任,就海上拖航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分析拖航人在海上拖航运输中的相关责任问题。结束语“完善我国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立法的启示和建议”。首先对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立法的趋势和特点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际国内立法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立法的发展历程的分析,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承运人之外参与海上货物运输的主体进行调整的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扩大到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最后将所有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的内容,呈现出日趋完善、健全的发展趋势,从一开始仅规定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抗辩利益发展到一个比较完整、独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其次,对本文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总结。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系海上货物运输活动参与者的一般行为标准和规则,是一种“领域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因参与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运输责任问题,属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应有的调整内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责任,其责任直接源自法律的规定,即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海上运输活动参与者一般行为要求所生之责任。最后,在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立法现状,并借鉴《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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