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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之一,是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直接关系到申诉人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封闭式的,缺少当事人参与,从而单方作出决定,给当事人一种神秘化的色彩。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极易出现“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而实践中检察机关也通常要么立案复查予以维持法院的判决、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要么不予以立案复查,由此导致抗诉率低、申诉难,进而引发长期的缠诉缠访。检察机关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目的在于改变封闭式的办案模式,实现阳光透明司法,促进息诉罢访,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运行不畅,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导致公开审查制度极易被架空或流于形式。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为题,对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有效解决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难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主体结构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为:第一部分:本文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概况入手,首先对公开审查的相关概念及范围作一个界定,然后阐述检察机关在封闭式程序下办理申诉案件的现状,接着分析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所体现的诉讼价值及其必要性,最后阐述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产生及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第二部分: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展缓慢,制度推行不畅,不得不审视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分别从程序的启动不规范、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听证员的遴选机制缺失、听证评议意见的约束力不足以及缺乏申诉听证法律援助规定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探求影响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开展效果的弊端所在。第三部分:针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规范程序的启动机制;二是健全申诉听证主持人遴选机制;三是完善听证员遴选机制;四是强化听证评议意见的约束力;最后,针对申诉公开审查法律援助的缺失,增加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通过这些对策,希望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