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不仅在文学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其他诸多方面也具有非常可观的研究价值。孔子说:“《诗》、《书》执礼,皆雅言也。”由此可知,诗与当时实际上发挥着法律规范功能的礼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礼乐载体的诗,被赋予了丰富的政治、伦理和道德内涵,逐渐渗透到国家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发挥着超乎想象的社会功能。本文正是希望通过对《诗经》的相关解读,来探析中国传统法文化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无论是从“文学中的法律”角度来看还是从“通过文学的法律”角度来看,《诗经》都堪称“法律与文学”关联的典范。前言与第一部分便要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模式以及“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中国语境进行概述,简单地交代“法律与文学”远动兴起的时间、背景与意义,分类剖析“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模式,重点分析特别具有研究意义的两个关联模式,即“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并且分析“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中国语境,说明为什么会选择以《诗经》作为研读的文本,从而引出下文对《诗经》法意的解读。文章的第二部分,是简析诗经中的法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诗经》中的婚姻制度与习惯;《诗经》中的罪与刑;《诗经》中的诉讼与审判。而这对应的刚好是法律与文学研究中的一个关联模式即“文学中的法律”。第三部分分析如下问题,公权力主导下诗的产生;作为礼的载体,诗与礼乐的关系;《诗经》的教化之功即其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而这一部分的存在是为了分析《诗经》的法律品格,其对应的是法律与文学研究之中的另外一个关联模式即“通过文学的法律”。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亦是文章的关键所在。“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不知不觉间开启了一扇通往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解之门,本文试图通过对《诗经》的相关解读,来做一次全新的尝试。而本文的最终论点并非只停留在“诗史互证”之上,而是要上升到法学研究的理论层面。如前所述,对一个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有关法律的研读,可以从侧面映证对彼时的法律的研究,如法律理念、法律思想、法律的实施效果的等等。而它们都属于法学一般理论的范畴。由此来看,“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无疑是独辟蹊径,为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并对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对法学研究来讲,是极具价值与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