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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是未来新经济(或称网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它包括电信服务、电信基础设施和电信设备制造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资讯的生产、传播、加工和利用。它是以资讯科学和资讯技术为主要依托的新兴产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信经济增长迅猛,据介绍,目前中国的电话用户总数超过6亿户,用户规模和网络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用户超过8000万户,位居全球第二。电信服务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缩短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距离,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电信业的迅猛发展,电信服务业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由此引发的电信服务纠纷也逐年增多,究其原因,是由于电信服务法律环境不完善、行业特殊性以及电信服务的特点等等因素造成的。根据《2003年中国电信业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中国电信业制度竞争力中“电信法律体系”一项得分为2.833,与阿根廷并列最后一名。显然,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有待进一步构筑,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尚不完备,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高效的行业监管机构并未真正建立。这种状况的存在,直接降低了电信业为社会创造的效率和效益,损害了企业的经营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电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中国电信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先简略地介绍了电信、电信业务及其分类,在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特点的前提下,将其与其他合同,即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进行了分析比照,初步研究其所属合同类型和法律适用原则,据此,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建立在行业全力垄断基础上的,单方享有诸多权利的合同形式,是混合了买卖(供用电合同)、租赁、服务等典型合同事项的混合合同;在对合同书面形式进行比对的前提下,特别分析了增值电信服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试图把握数据电文环境下电信服务纠纷产生的原因,得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电信服务规范》,未按规定的通用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而是提供了具有瑕疵的电信服务产品,其次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信息不对称以及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处理电信客户投诉中的不当行为或流程缺乏科学性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此外还重点分析了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并对欠费停机费用不停、免责条款是否免责、话费异常擅自停机、未经同意合同变更等常见纠纷进行了剖析,进而提出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建议,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性的条款作出专门的提示性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后,笔者从立法、监管、行业自治、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以及消费者自我救济等五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和解决电信服务纠纷的初步对策,以供电信监管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消费者在实践中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