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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推动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但是开采力度的加大以及对矿山环境保护的忽视,导致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面临着多种问题。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需要采取多项措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则是其中之一。对保证金的含义、特点和法律性质,以及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的分析,更利于提出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国家和地方层面对保证金制度都有规定,其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其一是立法结构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立法的缺失、立法操作性不强和规定的不配套;其二是制度内容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名称表述不统一、缴存依据不科学、形式较单一、验收标准不明确、返还机制不合理、复审程序仍欠缺、使用规定不合理、监管体制不合理、法律责任不完备。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国土面积辽阔、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较早,已构建了完备的保证金制度,三国在立法结构、保证金形式、验收标准、复审程序和监管体制等方面为我国提供了成熟的经验借鉴。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在《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明确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对保证金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指导各地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健全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结构;其次,针对前文提出的该制度内容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