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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在程序符合正当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犯罪追诉与人权保护的衡平。侦查程序是刑事追诉程序的第一道阀门,同时也是刑事追诉程序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激烈对峙的角斗场。侦查程序中侦查权运行的法治化程度关乎着追诉犯罪的正当化,关乎着人权保障事业,关乎着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实现的关键所在。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研究是一个系统命题,要想探索出这一制度完善的路径,其先决条件在于从理论上对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进行深入的探析。通过对侦查权的实质属性剖析的基础上,得出侦查权性质属性上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进而对侦查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侦查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然后得出侦查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的价值。在基本理论探明的前提下,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运行实践状况展开研究,总结出现有侦查监督制度主要在立案活动、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等环节发力。研究发现我国当前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着侦查监督范围狭窄、侦查监督运行的被动、侦查监督的滞后、侦查监督方式的单一和侦查监督效力的软弱五个方面的缺陷,并对造成这一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立法过于抽象、原则和滞后,二是过于强调检警配合,使侦查监督的理念发生偏差,三是过度地强调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之上,探索出适合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完善的对策和路径。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提出完善的路径,不仅要加强和完善对侦查权的法律规则,将侦查权关进法律的“牢笼”中,而且要从明确监督地位、拓展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力方面完善立法,以增强侦查监督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以制度构建完善为切入点,提出构建准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首先,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层面对准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进行论证。其次,对这一制度具体的架构进行展开论述,确定了检察机关审查主体的地位,限定了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监听进行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内容限于合法性,具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多种审查方式,并根据违法程度差异确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最后,为了配合侦查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配置了相应配套制度。第一,拓展和丰富侦查监督线索的获取渠道,确保对侦查权的全面及时监督。第二,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形成辨方合力,以此对侦查权的运行形成反向制约。第三,对司法考核制度进行科学合理地改造,以发挥引导激励侦查监督工作的积极开展的作用。侦查监督制度这一课题的研究对刑事诉讼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契合了当前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潮流,为当前检察系统的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