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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2月1日,喀尔喀蒙古以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首的封建僧俗集团正式宣布脱离清朝(中国)“独立”,同时组成“喀尔喀库伦地方临时总理一切事宜衙门”作为政权机构。从1913—1918年之间由博格多汗亲自任命的五部大臣即内务大臣策林齐密特、外务大臣杭达多尔济亲王、财政大臣察克都尔扎布、兵部大臣棍布苏伦、刑部大臣那木萨赉共同制定了《现行法律》。《现行法律》内容分为十二类,共计五十余条,其中第十二类关于禁止所有喇嘛在浩日亚哈剌出之地有违规行为的规定,共计三十二条。《现行法律》其内容涉及约束喇嘛僧侣们的行为、僧侣阶层诉讼的处理程序、沙毕衙门等的公职人员不准随意至总理衙门等六个衙门任职、照律收赎、关于首都库伦的额尔德尼商卓特巴比照楚勒干之达鲁噶,鄂托克之达鲁噶与札萨克台吉、章京罚畜等同的规定等刑事法律、宗教法律。《现行法律》前所未有的详细制定了关于僧侣阶层的法律条文,以调整僧侣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在传统蒙古民族法制史发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现行法律》最主要的特点。《现行法律》继承和发展了蒙古传统法律制度。它将蒙古传统法律当中,从几百年前保留下来的“罚畜制度”、“鞭刑”为典型代表的处罚制度延用于具体法律条文当中,并且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固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