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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也不例外,我们的司法证明方式在科技的带动下快速改变着,由人证模式过渡到物证模式。物证以其客观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新的“证据之王”;然而相对于人证,物证作为“沉默的证据”,需要深挖物证潜在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司法鉴定适应并满足物证证据的这种需要悄然兴起并快速发展,使我们进入了“打官司就是打鉴定”的时代。司法鉴定意见因其科学性成为在法官断案中的决定性证据之一,但是依托于先进科技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科学性并存的一项活动,鉴定意见客观科学性使法官一度对其过分的信任,对鉴定意见不详加审查而直接采信,成为司法错案的诱因;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做出的,人主观能动性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极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即使司法鉴定人以最纯粹的动机提出鉴定意见,也难以摆脱犯错的危险。所以为了保证鉴定证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信性,作为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鉴定证据的质量,必须对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资格这个“变量”进行严格限制,使其在我们的努力下尽量往良性发展,因此,对于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应该通过完善的准入机制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质量,从源头上提高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本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资格构成和准入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关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相关内容,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有效内容供我国学习,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意义和实施环境,并提出了解决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