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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功能是系统功能语法三大元功能之一,是说话者作为参与者的“意义潜势”。在交际过程中,说话者通过这一功能表达自己的态度和判断,从而影响别人的态度和行为。人际功能通过情态等方式实现,而情态动词是表达情态意义的主要手段。在商务合同中,人们通常使用情态动词来表达合同所具有的社会人际功能,即具体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试图研究商务合同中情态动词的使用及其所表达的人际功能。
本文以韩礼德在1985年提出的系统功能语法为理论框架、30篇真实的合同文本为分析对象,通过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分析商务合同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探索其所表达的人际功能意义。作者主要研究了商务合同中的情态动词的使用以及如何实现人际功能意义,以期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的理解合同所表达的法律效力。
结论表明,SHALL,WILL和MAY是商务合同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三个情态动词。在商务合同中,SHALL具有高值情态意义,通常用来表达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MAY具有中值情态意义,用以说明合同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与SHALL相比,WILL只用来表达道义上的义务,并不具有强制意味。事实上,WILL更多的用来表达对未来的推测。
本文的意义在于正确理解情态动词在商务合同中的使用及其所表达的人际功能,这对合同双方理解和实施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起着重要作用。对合同的准确理解,也能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贸易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