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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著,环境纠纷越来越多,给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挑战,各国除了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环境纠纷的需要之外,还积极发展各种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缓解社会冲突。我国环境法制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也注意到了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但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没有注意到与该制度的制度环境的衔接,难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鉴于此,本文对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的制度环境进行探讨。重点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美国和台湾地区类似制度的制度环境进行研究,得出影响该制度的因素,然后对我国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交代研究的背景因素、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为概述,主要介绍环境纠纷、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和非诉讼制度及二者的关系。第三部分为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介绍新制度经济学及其所能提供的分析架构,从而构建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分析模式。第四部分以新制度经济学所提供的模式分析美国EADR和我国台湾公害纠纷处理法的演变过程,分析总结他们的经验教训,然后总结影响该制度演变的因素。第五部分为对我国的启示,试图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