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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要性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归责的问题.根据危险责任思想、报偿责任理论和危险分担理论及民法的基本价值,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文章指出,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与该原则相悖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受害人故意、过失和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唯一原因时的不可抗力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好意同乘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而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紧急避险、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则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机动车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事故车辆分为合法使用、擅自使用、被盗、分期付款买卖、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自身存在故障等六种不同的情况.其中合法使用车辆又分为驾驶自有车辆、执行职务用车、无偿借用、有偿租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等六种不同情况,文章对这十二种复杂情况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分别进行了研究与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之后,赔偿的问题就摆在了突出位置.文章建议主要采取全部赔偿、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考虑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四个原则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原则,赔偿的范围除包括因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和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外,文章建议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指出了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