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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裁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引裁判者统一法律适用,进而实现“同案同判”。受制于基本制度规定不明和裁判者追求稳妥的心态等原因影响,尽管近几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制度格外重视,但是其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最明显的就是在对所发布的的诸多指导性案例的引用上,仍存在明显的“援引难”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存在于实践层面的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效力并未较好地得以实现,其结果必然制约整个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对此内容,不同研究者也从理论和实践的各方面、各角度进行了分析,但其中却鲜有从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的功能角度进行的反思。不同于指导性案例所展现出来的“应当参照”效力和实现“同案同判”作用,这种以“指导性”为表现形式的指导性案例功能是其内部固有的效能。它理论上来自于指导性案例的“准法源”地位,并最终服务于这种“准法源”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现。在特征上,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表现为效力上的权威性、作用上的辅助性和运用上的法律适用性;在属性上,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由指导性案例的要素结构所决定,是一种内在于案例内部并较为稳定的运作机制。在此之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只是其功能与外部环境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它以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为前提基础。也即,针对当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难”问题,单纯局限于“应当参照”效力的分析并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能否基于当下的司法裁判现实,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上充分把握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并对此功能实现的困境和出路展开分析,就成为解决指导性案例应用难题的重要出路。基于此问题意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功能主要就是辅助确立法源。具体而言,又可分为清晰法律、补充法律、弥补漏洞和创设规则四个方面。其中清晰法律功能主要是对法律文本含义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内容的再次强调,很多分析者也将此称为“法条阐释”功能;补充法律功能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边缘文义”的挖掘,不过同“法官造法”具有本质区别;弥补漏洞功能多体现在对疑难案件的裁判上,通过扩张或限缩性的目的解释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路径;不同于如上三者,指导性案例的创设规则功能争议较大,理解此功能的核心在于区分法律规则和裁判规则。而裁判规则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成文化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而另一部分则是思维上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规律。除此之外,由于所公布指导性案例的不同部门法性质,我们对此“指导性”功能也不能进行同质化处理。具体表现为“法律阐释型”、“法律解释型”和“法律创设型”案件分别对应不同的指导性功能。“法律阐释型”案件主要是清晰法律,“法律解释型”案件主要是补充法律和弥补漏洞,而“法律创设型”案件主要是创设规则。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实现研究必须告别纯粹理论划分而回到司法实践中。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该指导性功能实现的难题,以及解决这些难题所应具有的对策。结合我国裁判制度和当下司法实践,这些难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重条文轻案例的司法传统。该问题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在具体裁判中,案例只是被视为“裁判索引”,其指导同类裁判的应有价值并未实现;第二,立法与指导性案例之间衔接不当。这不仅难以实现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缓解立法僵化的目的,而且使得法官缺乏行使解释权的依据;第三,重视裁判结果而轻视裁判标准。此原因主要是在实质法治观影响下忽视了司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明确裁判标准。针对此三方面指导性功能实现的限制因素,我们可以选择以下两方面作为难题解决的路径:首先,在制度上细化案例公布的主体、标准和方式,并尽量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这也是解决指导性案例与立法衔接不当难题的重要策略;其次,在运行中,以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融合为理论基础深入挖掘案例在我国裁判中的司法价值。并且,重视指导性案例裁判中的法律方法特别是解释方法的运用,充分保障通过类似案例发布提供裁判标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