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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司法环境中,人们表现出了对法权威的不信任,尤为突出,近来法官被案件当事人所伤新闻日增。本文通过梳理权威在历史发展当中表现形式,继而从历史的发展表现中抽象出法权威的理论范式,即表现为从权威到法权威、从神定权威到人定权威、从非常状态到正常状态、无序状态到法秩序状态的形式。继而文章分析了法权威的要素与主体。法权威的要素包括法秩序与规范性。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法规范性效力存在的方式。法秩序是法效力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实效的整体表现;规范性与常规性相对,是效力的表现形式,规范性的效力来源是基础规范;规范性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关系。法规范效力与法规范约束力构成法规范的规范性,属法规范的一体两面。对法规范约束力中狭义义务的违反与特权,则会激发法规范所赋予的强制性。法规范效力解决的是将一个具有实然属性、客观的事实行为根据法规范秩序归责原则转变为具有应然属性与客观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法秩序整体的实效性解决的是法规范效力赖以归责的基础规范。法规范运行的规则是规范逻辑,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都属于法规范,二者可以相互转换。法权威的主体即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系中,主权者与人民具有同质性,主权者所制定法律的所具有的法权威即人民的权威。最后,文章通过引入人文主义法学的范式,提出了新的视角,提出了公平性与科学性、宽容性与克制性的原则。法律应将人作为目的,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防范人的恶性,宽容人的弱点,鼓励人的优点。法律不应该将人作为任意摆布和任意驱使的对象,而应该时时处处关心人、爱护人。只有关心人、爱护人的法律才能在人们的心中树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