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研究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rxingmai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国际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多家非常大型的金融机构被迫宣布破产倒闭,甚至一些国家的银行被接管①,美联储、欧洲央行、日本央行、亚太央行及澳联储等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都采取了向银行系统注入资本的挽救措施,以应对此次全球性的信贷危机。可以说,全球经济为此次危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危机之后,各国都在不断反思,影子银行的系列问题开始被广泛地重视。学界普遍认可,影子银行的监管失误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美国PIMCO②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最先提出“影子银行体系”一词,用以形容不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的庞大的非银行金融中介体系及其身后庞大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这一术语被广泛认可,并成为国际社会、金融界、监管当局研究与分析影子银行的首选术语。当然,影子银行体系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的确是一个新的领域。文章的第一章探究了影子银行体系的由来及术语的界定,并在影子银行的基本界定范围内对影子银行作了国内与国际的分类,并从其特征出发探讨了其运作模式、发展动因及法律监管特征。第二章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国际影子银行监管的弊端,简要论述了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总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管实践,并进行了经验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层面浅要剖析了国际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标准及制度体系构建等问题,以期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从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结语部分强调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国际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
其他文献
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对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的失衡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
伍廷芳是中国近代史上了解西方资产阶级法制与法学概况,而又热心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和沈家本共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期间,参与修订新刑律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第一
行业组织作为中国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承担了部分原本由政府部门行使的公共职能。在行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致使行业组织在管理权行使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