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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以及相关的若干民诉意见、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框架。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该制度的目的是追求诉讼经济从而更好的实现纠纷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运作过程之中,由于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含有的内在冲突加之各地地方保护主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成为相关利益的牺牲品。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制度的缺陷与弊端之上,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重新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概述,剖析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三个国家相关制度的研究,总结了上述三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差异、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大陆法系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我国司法传统角度得出我国民事第三人制度的模式选择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第三部分在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原有基础上,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分析辅助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辅助参加的范围。最后,对建立与辅助参加制度相关的诉讼制度作了相应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