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日益多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家庭参与金融市场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愈来愈强。家庭金融也逐渐成为金融学中继公司金融和资产定价之后的又一个及其重要的研究领域,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家庭的投资决策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是家庭金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外学者从上世纪60年代便开始从理论和实证上探讨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问题,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可投资产品的层出不穷、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投资观念的转变,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机构也开始更多的关注家庭的资产选择行为;同时,我国居民家庭也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根据中国家庭金融中心(甘犁、尹志超等,2012)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居民家庭金融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风险金融市场参与率低、风险金融资产持有比重过低、投资组合单一和可供投资品种少等问题。甘犁等(2016)发布的报告显示,就资产规模上看,虽然近年来,中国家庭逐渐增大在金融资产上的选择比重,如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家庭金融资产占比分别是11.5%、12.9%和12.4%,但是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家庭对金融资产持有比例还很低。2013年美国家庭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到41.8%,是中国家庭的三倍之多,2015年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选择比例更是高达68.8%。鉴于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金融创新不足、可投资产品品种还不丰富的背景下,研究家庭资产的投资决策行为对解释家庭金融市场参与比例低和优化当前我国居民家庭资产组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已有研究文献(段军山等2016;孟亦佳,2014;尹志超等,2014、2015;吴卫星等,2011)中,对家庭资产选择行为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从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探讨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如何决定是否参与风险金融资产,二是如何决定对风险金融资产的参与深度。因此,参照已有文献,本文对家庭资产选择行为的探讨也从家庭对风险金融市场参与以及参与深度的角度展开研究。 影响家庭资产选择的因素有很多,目前已有文献探讨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口特征因素(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婚姻状况、金融知识等)、家庭层面的因素(收入水平,财富状况、风险态度、社会网络、信贷约束等)以及宏观经济因素(金融发展、制度体系等)等。但目前还尚未有学者从社会信任的角度对家庭资产选择行为进行研究。本文借鉴周广肃等(2015)的方法,将人际间信任的弱联系,即对陌生人的信任水平定义为社会信任。社会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家庭的资产选择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本文试图从社会信任对我国家庭风险金融资产参与以及参与深度的影响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文章介绍了家庭资产选择的相关理论,并对国内外研究家庭金融资产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并梳理了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机制。其次,文章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家庭资产选择的现状。然后,文章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社会信任对我国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并探讨了社会信任影响家庭资产选择的机制。最后,针对我国家庭风险金融资产参与率低和风险金融资产持有比重低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家庭参与风险金融市场以及参与深度,使得我国家庭充分享受金融发展带来的经济福利并推动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论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引言。主要阐述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章的结构、研究方法、主要贡献与不足。 第二章是相关基础理论及文献综述。首先是相关基础理论;其次,是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介绍,并分析了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机制;最后是文献评述。 第三章是我国家庭资产的选择现状。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我国家庭资产的规模及结构;最后,文章阐述了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的选择现状。 第四章是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影响的实证研究。在借鉴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引入相关变量,建立本文的计量经济模型。本文主要以中国家庭金融中心(CHFS)2015年的调查数据为样本,运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分析了社会信任对我国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 第五章是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的进一步研究。首先,探讨了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机制。一方面,社会信任通过风险分担和改变投资乐观程度影响了家庭的风险态度,而风险态度与家庭资产选择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社会信任可以增加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沟通合作,形成社会网络。其次,研究了影响社会信任的相关因素。最后,研究了不同金融知识水平下社会信任对家庭资产选择的影响。 第六章是研究结论、措施建议以及未来研究展望。 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1)我国是一个高度对陌生人不信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度较低。根据中国家庭金融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不信任的家庭占比高达64.3%,而社会信任的家庭比例仅为7.4%。同时,我国家庭对风险金融市场的参与度不高,家庭风险金融资产的持有比重较低。 (2)社会信任会显著影响家庭的资产选择。一方面,缺乏社会信任感会抑制家庭对风险金融市场的参与;另一方面,社会信任的缺失也使得家庭降低了对风险金融资产的持有比重。 (3)风险态度和社会网络是社会不信任抑制家庭风险金融资产参与和持有比重的两个重要机制。社会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一方面,通过风险分担和改变投资乐观程度影响了家庭的风险态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强社会互动,形成社会网络。 (4)金融知识的增加有助于居民之间社会信任感的形成,缓解了社会信任对家庭风险金融资产选择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丰富的金融知识有助于居民理解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因而其社会互动程度更高,这也助推了居民之间建立良好的社会信任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知识越多的人越偏好风险,因而其对陌生人的社会信任程度越高。 本文的主要措施建议是: (1)加大对投资理财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家庭的投资意识。 本文研究发现,我国居民家庭的投资理财知识还处于极度匮乏中,投资意识比较薄弱。因此,政府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在地方各新闻媒体开辟投资理财国民教育专栏,适当的开展针对金融市场投资理财知识的培训。同时,政府要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行动,采取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对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的宣传,并讲授投资理财知识。再则,占中国大多数的农村家庭,由于受教育水平有限,对金融产品的理解能力较弱,政府应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创造面对面的宣传交流机会,选派各金融机构业务素质高、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投资理财知识的宣讲和普及。 (2)提高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家庭可投资财富水平。 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低收入家庭普遍不参与或仅很低程度的参与金融市场。因此,政府采取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将显著改变我国家庭资产配置的不合理现状。具体措施如下:首先,除了完全免除农民的各种税费之外,还要给农民尤其是种地农民大量的农业补贴以及提供资金支持等,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其次,要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给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政策上的照顾,保障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再则,对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提高转移支付力度、给予生活补助、医疗费用的减免。 (3)切实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消除家庭的后顾之忧。 当前居民家庭在养老、医疗和就业等方面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压力,其储蓄动机较强,在进行家庭资产选择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较强,从而削弱了居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因此,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消除居民的后顾之忧。首先,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足额发放,不能再出现以前拖欠的行为,为此政府要依法扩大养老保险金的征缴覆盖面,实行全额收缴。其次,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并代他们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再则,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他们培训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机会,比如挖掘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网络用工信息。 (4)加快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的种类。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推出的金融产品也参差不齐,部分金融产品投资门槛太高反而将低资产家庭拒之门外,这严重削弱了我国居民家庭金融市场参与的意愿。因此,我们应加快金融创新,增加金融产品的服务和种类,满足居民多元化金融需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金融机构应该加大科研投入,重视人才引进,研究出新产品,丰富居民金融资产投资品种。二、在风险管理中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技术的融合,这就要求在金融创新中更加注重金融工具的保值、增值功能。三、注重以市场为导向,设计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家庭对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偏好的需求。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环境。 相较于城镇地区,农村家庭的金融市场参与率和参与深度较低,这与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和能否获得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增加他们可获得的金融产品种类,提升金融服务的品质。如,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扩大义务教育的范围和年限,从而在提高农村地区国民素质的同时,加大他们对金融产品的理解能力;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以三农和当地经济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金融差异。 (6)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良好的信用环境,对提升社会信用水平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其次,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再则,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