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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当中,并非所有环境要素都具有可以成为人类财产并实现占有。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环境中可以为人类带来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依据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宪法》第9条,属于国家与全民双重所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一味追逐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忽略其生态价值,忽略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生态环境,是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离的。因此,对于此类公共所有的环境财产进行保护和权利救济的时候,应当平等重视其上附着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保护自然环境的两种不同价值侧面而产生,并且在制度设计和适用范围上存在高度重合,导致了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畅现状。本文旨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计合乎法理、科学流畅、简便实用的衔接机制,解决两者适用范围混淆,制度设计重合导致司法实践中现存的不合理问题。为此,明确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之后,本文首先使用案例分析与量化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近年来环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矛盾点分类总结,作为最后制度设计时应当引起注意的关键点。其次,本文使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与两种诉讼产生、发展的相关著作、论述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来源进行辨析,证明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在这之后,本文使用文献研究综合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性质、主体、诉讼请求与事实基础等方面表明,尽管两种诉讼本质不同,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高度重合。最后,本文已经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致力于救济已经遭到损害的国有自然资源,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是保护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分界点,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并最终理清两者于司法实践中的优先与补充位置,为两者的衔接机制提出系统性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