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亲相隐”看南宋士大夫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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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指的是亲属间彼此隐瞒罪行,而不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法律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伦理原则。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首先是儒家的一种宗法观念,体现了儒家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其次,“亲亲相隐”的法制化也意味着儒家伦理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宋代的士人政治与法制建设都极为发达,士人的儒家背景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们的法律理念,这种影响既体现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上,同时也体现在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中。本文以“亲亲相隐”问题作为切入点,以宋代相关法律文书和士大夫文集作为主要的史料来源,希冀呈现南宋时期士大夫一般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的全貌,试图还原错综复杂的史实,并从中一探中国传统法律与儒家道德伦理之间的微妙关系。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历代“亲亲相隐”问题在具体法律条文上的异同。通过比较发现,历代除了在容隐范围上有所扩大,在治罪情况方面也有所变化。进而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探讨了南宋时期亲属相告案件的司法实践。发现士大夫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亲属关系有着不同的态度。为了比较准确地反映支撑士大夫判案的法律理念,本文主要是以法为本位去分析的。由此概括了南宋士大夫法律思想的三个特点:“义理”决狱、变而通之、以法为公。最后将视野扩大至整个中国古代思想史的范畴,概观了儒家思想与传统法律在理论上的契合或相斥,以及两者在实际融合过程中的具体展开。总体来看,“亲亲相隐”的法制化是儒家伦理与法律制度的融合过程。而士大夫则在这个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士大夫的法律思想的逻辑推演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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