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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豁免制度是法官的职业特权保障制度,是指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或者法律追究的权利,以及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于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法官豁免权的确立在于保证法官完全独立自主地履行审判职能,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以及内在的自由。但是法官的此项权利当然应受到制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行为不检或者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自然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话题。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然而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效果与设立目的严重相背,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没有起到制约法官违法乱纪的作用,反而使法官压力过大,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进而损害司法独立和法律权威。因此,为保证法官摆脱外界的不良影响,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建立已势在必行。我国也应当在借鉴国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创设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的引言部分对赵作海案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一部分对赵作海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从赵作海案件的责任追究主体、追究依据、追究方式、追究结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得出本案是一件错案无疑,但是错案并不一定是法官造成的,法官也不一定必须为错案负责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以及由它所引发的思考。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在实行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鉴于其制度上的缺陷与实践中的不当推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独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在目前我国诉讼规则尚不完善,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要矫枉过正,改革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实施法官豁免制度。第三部分是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在本部分的开头,笔者对法官豁免的内涵、分类、特征进行了总结,并对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正如在赵作海案件中所反映的那样,法官错案追究制度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相反更加凸显了建立法官豁免制度的必要性。笔者对法官责任豁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为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建立法官豁免制度可以使法官免于不可测的风险之中,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官豁免的规定,其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明显不足。所以在我国建立合理适度的法官豁免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的结语部分是在对全文总结的基础上,笔者期待通过完善法官豁免制度,可以确保法官独立自主地执行审判职能,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加快实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