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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并作出适当裁判,对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具有极其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要件的复杂性、我国普适性行政程序成文规范的缺失、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概念尚无清晰界定等原因,致使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实体构成要件的认定和判决方式的适用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机能的全面实现,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裁判文书,综合运用统计分析法、归纳推理法、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行政法学理论界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研究成果为引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并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章,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涉及的法学概念进行辨析。经过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用现状梳理发现,二者在司法实践中被混淆使用。在理论界,亦有部分学者未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区别研究。鉴于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混淆使用的弊端,本文提出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要严格区分和使用的观点,并结合我国成文法规定的判决种类和域外的课予义务诉讼类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为有效总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当下的裁判标准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我国行政审判现状,从法定职责来源和行政案件审查模式的角度,对“认定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和“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当下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时存在问题进行总结。第三章,从诉讼法的角度,基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适用裁判方式时考虑的因素,对“不予以立案、确认违法、判决履行”三种主要裁判方式的当下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第四章,就我国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层面,提出坚持对法定职责的扩大解释、制定普适性行政程序规范、将行政效能规定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引进域外课以义务之诉并本土化、全面确立合目的性审查模式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