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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海X法院立案庭为研究对象,以结构功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以组织分析法为基本研究方法,通过对X法院立案庭四项创新制度——诉前调解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判后释明窗口制度、执前督促履行制度的产生背景、社会功能和产生的效果进行描述,展示了X法院立案庭的角色由配角到主角,其功能由一元到多元的发展过程。X法院立案庭角色和功能的发展,与当代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要求是分不开的。对于法院立案庭来说,社会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外部结构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系统,内部结构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执行系统。这些结构对于X法院立案庭的角色、功能转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X法院立案庭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在社会结构诸要素的推动下,X法院立案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对社会结构的要求予以回应,这是“回应性法”理念在司法创新制度中的贯彻和体现。“回应性法”理念的本质在我国有其特定的含义,其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以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要将“回应性法”理念贯彻于中国的司法创新制度,必须要对司法创新制度与政治、司法创新制度与司法中立以及司法创新制度与合法性、合民意性、合社会发展性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现阶段法院的制度创新是为了贯彻党的意识形态要求,这种回应不完全是法院自觉的,而是带着非常鲜明的行政主导的一种推动。这种行政主导推动的价值取向与确立法治权威之间的关系是有待做具体考量的。笔者认为,中国法院制度创新的路径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法院创新制度的合法性、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法院的制度创新才与法治权威具有了一致性,司法中立的法治原则在中国也有了它的一种特殊表达。而寻求中国特色司法的创新制度,这正是时代的发展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