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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现象一直是刑法学界最热门的议题,而教唆犯罪更是共犯研究者们致力研究的热点。放眼国内外刑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教唆犯独立性说”和“教唆犯从属性说”相互批判和博弈长期存在,使得研究的热度如火如荼。虽然通说以“教唆犯二重性”的观点来加以调和,但只是使得两对立观点之争得到短时间的偃旗息鼓,却从未使两派达成一致而真正告一段落。国内有学者指出教唆行为性质的确认是教唆犯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诚然,教唆犯性质的确定是研究教唆犯其他理论的基石和起点,所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教唆犯的性质,有助刑法研究者进一步研究教唆犯的完成形态、教唆犯的犯罪构成、教唆犯的处罚根据以及教唆犯在刑法中的地位等其他理论。所谓“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先哲们的刑法思潮给后人们留下了难以估量的帮助和启迪,他们的研究成果给新一辈年轻学者们留下了宝贵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无论本文阐述得成功与否,笔者都是站在一大批“巨人”的肩膀上。各论者们在阐述教唆犯性质的观点时,无论是自成一派或是对原有观点进行修正,都少不了对那些观点的引证和描述。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字数近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聚讼。这一部分笔者通过比较和总结,根据各学说的基本主张把它们分为四个大类,分析了各类学说的缺陷,阐述了这些学说对笔者后文的论述所带来的启示。第二部分是关于教唆犯本质的理论剖析。这一部分重点介绍了教唆犯从属性和独立性两学说的对立,以及两观点对立的实质。该部分首先对通说的二重性进行展开,分析出隐藏在这传统观点下的理论矛盾以及二重性表象的对立,进而在后文中对教唆犯从属性学说和独立性学说分别展开论述,从传统的论据中找出论述中的缺陷和破绽,引出笔者对教唆犯性质的实质的理解。第三部分是关于教唆犯独立性的理论探索。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间接教唆”、“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分则中教唆独立罪名等现象进行阐述,通过这些现象的分析对教唆犯从属性的观点产生质疑,然后联系教唆犯区别与其他共犯的特性对教唆犯的独立性进行阐述,进而得出自己对教唆行为在非共犯阶段和共犯阶段的独立性的不同理解,最后结合笔者主张的“犯罪构成独立”、“处罚独立”等观点来适用和处理司法实践中相关教唆犯问题。总而言之,教唆行为性质的研究无论是对教唆犯理论本身的夯实和完善,还是对其他刑法问题的运用和指导,都具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