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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重要交易单据,提单历来就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由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趋复杂和现代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因为提单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多,既有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在面对这一实际情况时却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处理方式,这引起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其中,有关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日趋重视对提单仲裁条款的研究,一大批专家学者围绕提单仲裁条款这一主题,发表了数量可观的一系列著述,从不同角度对仲裁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其中不乏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研究的妙笔之作,这些著述在学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极大了促进了这一领域问题研究的发展。同时,在实践层面,我国在涉及到提单仲裁条款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直到近些年来才逐步为立法和司法实务部门所重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内容就涉及到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所进行的研究的深入开展,加之实践中越来越重视提单仲裁条款这一问题,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除绪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字。 在本文的绪论中,笔者由一则实际案例出发,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研究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背景,指出了开展本项研究的重大意义和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对提单和提单仲裁条款的基本内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认为提单是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凭证。提单仲裁条款就是印制在提单背面,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在提单纠纷发生后,承运人和货方能够按照提单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以排除法院管辖的条款。 第一章是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理论学说及立法体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有关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三种基本观点:即肯定论、否定论和限定论。对国内外有关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详细介绍了美国、加拿大、英国、香港地区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我国《仲裁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比较阐释。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引用的理论和立法作出评价并提出应当鼓励对提单仲裁条款效力做宽松的解释的理由。 第二章是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具体分析了提单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提单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并入条款效力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全面论述了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三章是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司法实践。具体论述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提单仲裁条款的规定及实践,说明了提单仲裁条款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指出了我国关于提单仲裁条款的实践做法,对法院现行的三种审查模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析。 第四章是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应对策略。分别说明了我国提单受让人可以采取的保护对策和国家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