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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法治是指在中央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框架内,县域范围内以国家机关为核心的各主体促进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的活动。县域法治受特定社会性状的重大影响。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县域已经形成新熟人社会。所谓新熟人社会是指熟人社会某些规则在社会转型期潜伏、迁移和变异的社会转型过渡状态。新熟人社会在场域、资源和制度等诸多方面与县域法治密切关联。文章以SX县法治建设实践为实证分析样本,结合法社会学分析方法,发现受新熟人社会的影响,SX县之县域法治建设中产生了主体裂变、客体裂变和内容裂变等诸多弊端。导致前述弊端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熟人社会导致人们交往逻辑异质,人际关系异质,社会纠纷解决规则异质。从国内有关县域法治建设的理论来看,现存的县域治理理论、国家主义下的县域法治论、区域主义下的县域法治论、熟人社会视阈下的县域法治论等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难以关照社会现实。文章认为,实现县域法治的主旨是重构社会信任体系,在具体方案上应当采取社会重建和法治建设两条腿走路的方式。社会重建的目的是构建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核心工作是主抓法治理论下的社会信任体系建设,克服新熟人社会人们相识而不相知,人们相见而不相信之弊端。而在县域法治建设工作方面,核心工作是将基层法院确立为县域法治的核心主体,放弃此前由县级综合行政机关主导法治建设的方案,避免法治建设主体裂变弊端;强化法院司法功能,确立司法权威,加强国家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力,防止法治建设客体裂变;重建纠纷解决体系,强化国家法的优化和落实,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途径将县域内地方性知识上升为国家法,最终实现重塑县域法治文化的愿景。县域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且艰巨的国家、经济、社会多维系统工程。毋宁说新熟人社会构成了对县域法治建设的不便,还不如说其恰好为县域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社会环境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