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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体制是指侦查制度中的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规则体系。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侦查体制是公安部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工作形势,于1997年6月在石家庄召开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后确定并向全国公安机关推行的,即“97刑侦体制改革”。通过此次改革,我国首次明确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公安机关既被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也被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因此可以说,中央领导具体侦查业务工作,地方是侦查工作的财政来源。 我国公安机关现行刑事案件侦查体制自“97刑侦体制改革”以来,已经运行了近二十年,这种强调侦查工作行动性、破案工作责任性的侦查体制为维护我国政治稳定发挥了重大且突出的作用。但是在近二十年间,不论是国际形势还是国内政策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现行侦查体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的不适和局限。只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和理解我国现行公安机关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才能为侦查体制的改进提供正确的指引和明确的方向。本文阐述了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的现状,并利用有关数据、案例、资料加以整合研判,分析了我国公安刑事案件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内部运行问题,着重从侦查主体、侦查机构、侦查资源和侦查权力等几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二是外部影响问题,主要从公安警力编制、犯罪形式变化、行政环境影响、法制社会需求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提出“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体制是第一要素”。而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是否顺畅将直接关系到破案工作成效以及社会大众满意度,因此可以说,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是增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的核心所在。面对目前我国公安现行侦查体制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改革提出的“要注重从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一定要科学地统筹、扎实地推进对侦查体制的调整和改进工作。本文通过对J市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开展研究分析,从中发现现阶段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通过不断强化侦查主体、切实理顺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明确划分侦查权力、实施科学的人事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多种方法,进一步优化现行侦查体制并提高我国公安机关在面对社会发展新态势、新问题下打击犯罪的能力,使我国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