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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在现代医药、农业、工业生产领域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国际法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方式的规定非常模糊。国际社会经过十多年的谈判和摸索,于2010年达成了《名古屋议定书》,正式确立了针对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的国际制度。
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我国众多原生物种资源和历史悠久的传统生物知识长期被发达国家未经许可地使用,甚至由于知识产权等现代法律制度被以发达国家为主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剥夺了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遗传资源获得与惠益共享制度(ABS)对于我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日后主张国内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分享遗传资源商品化所带来的收益、参与生物科技研发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本文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及随后的缔约大会(COP)会议材料、名古屋议定书、国内外针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BS)的学术研究论文的学习和思考,对ABS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详细分析该制度的结构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