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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带来人们各种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然会触动人们内心对婚姻家庭的传统理念,从而必定会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带来挑战,也必定会对法院的审判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今天的中国,婚姻诉讼已作为处理家庭危局最重要的途径,基于婚姻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其依附于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纠纷的审判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法学理论层面对我国的婚姻诉讼程序剖析、重构就显得尤为必要。婚姻诉讼即以婚姻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当前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婚姻诉讼程序还没有制度化的理论,实践中,没有对婚姻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法院也缺乏专门审理婚姻诉讼案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并且对于婚姻诉讼程序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相当薄弱。婚姻诉讼具有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的基本特征,决定其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的特性:1、婚姻诉讼既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同时又具有当事人主义的性质;2、婚姻诉讼富含家庭伦理道德精神,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和感情色彩;3、在婚姻诉讼中,调解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4、在婚姻诉讼中,不公开审判为原则,当事人需亲自出庭我国目前是把婚姻诉讼作为普通诉讼来审理的,其主要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程序,虽然婚姻法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但不能解决当今纷繁复杂的婚姻纠纷,鉴于婚姻诉讼涉及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其案件的审理应该有着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我国目前的婚姻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婚姻案件调解的时机缺乏科学性;婚姻法院(法庭)非专门化和婚姻法官的非专业化;婚姻案件的后续援助制度欠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诉讼程序制度的缺失等等。我国婚姻诉讼依附于普通民事诉讼,未设立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制度的原因有:诉讼法律观念的制约;长期实行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制约;对婚姻诉讼制度研究及建设不够重视等。我国婚姻诉讼制度的缺陷已经不适应目前婚姻诉讼案件的多发性及时代性要求。基于婚姻身份关系复杂化的客观需要;法院外部解决家庭纠纷能力降低的需要;长期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结果的需要。构建我国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制度具有必要性。构建我国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制度应当在《宪法》、《婚姻法》、《法律援助条列》中规定婚姻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的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制度,具体规定婚姻诉讼程序的操作步骤和方式方法。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建设:1、构建婚姻法庭;2、构建婚姻调解强制制度;3、构建婚姻案件法院援助体系;4、设立职权探知主义为主、辩论主义为辅的审理原则;5、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的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包括婚姻诉讼管辖制度、法定代理制度、庭前和解制度、强制调解制度、缺席审判制度、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等非诉讼制度等等。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拟以婚姻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石,以期给婚姻诉讼制度作一简明阐释;第二、第三、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婚姻诉讼制度研究现状述评,比较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经验,剖析我国婚姻诉讼制度的缺陷,及未建立婚姻诉讼特别程序的原因;第五部分,通过论述我国设立婚姻诉讼特别程序的必要性,提出构建我国婚姻诉讼特别程序制度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