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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运用体系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的方法,对优先权的性质问题进行全面而细致地研究,并试图在明确优先权性质的基础上,指出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架构的影响。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为“优先权的概念”。该部分在介绍优先权的不同用法的基础上,指出了确定优先权概念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指出了什么是优先权;其次介绍了优先权在各国法上的表达,并指出称谓的选择最终以契合习惯者为先;再次指出了确定优先权类型的基础为特种债权的范围,而优先权根据权利指向对象的差异,区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定优先权两大类型;最后介绍了关于优先权性质的观点,即可区分为非统一本质说和统一本质说。第二章为“优先权的立法例分析”。该部分首先考察了罗马法上的立法例,指出罗马法上虽通过法定抵押权制度表现出优先权观念,但并未产生形式上的优先权制度;其次考察了法国模式下的优先权制度,指出罗马法上的优先权观念,经历了法律角色的演变后,到了法国民法时期才作为一种独立的物的担保制度加以明确;再次考察了德国模式下对特种债权的保护制度,指出缺乏公示方法的优先权制度难以在强调公示原则的德国民法典中立足,有关优先权制度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只能通过在特别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相似功能的法定质权以及通过程序法中规定清偿顺序或保护措施进行处理;最后指出了法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在优先权制度规范模式出现差异的原因。第三章为“特定优先权的性质”。该部分首先在明确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为支配效力和排他效力基础上,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物权;然后在明确担保物权的性质与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最后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第四章为“一般优先权的性质”。该部分着重指出,由于一般优先权指向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也缺乏相应的公示方法,故其不是物权,只是债权的对抗或优先效力。第五章为“我国法上的优先权制度架构”。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我国的优先权制度大体可分为明确承认的优先权制度、性质发生争议的优先权制度以及替代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制度三种类型;其次介绍了不同权利性质主张下的优先权制度规范模式;最后基于对特定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权为特种债权的效力的认识,指出我国可采取在担保物权制度和特别法中规定特定优先权制度、适当保留或改造已存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在特别法中规定一般优先权或其替代制度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