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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国际公约一般被语言学家归类为立法语言,然而,由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在制定机构、调整对象和实施效力等方面的不同,在其语言表现形式上应该也会有所不同。本文作者选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及相应的英国国内成文法为研究对象,试图从语用学的角度探索二者在言语行为的使用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全文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第二和第三章,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理论框架。第一章介绍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目的、方法和主要框架。第二章,作者通过从法律和语言学两个角度综合阐述国际公约的基本情况:从法律视角看,国际公约作为一种“弱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语言学视角看,目前的研究对国际公约的语言特征缺乏足够的研究。第三章介绍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并重点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法律言语行为和立法言语行为的研究状况,从理论和方法上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阐述了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包括第四和第五章。作者依据第一部分对立法言语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言外之力的界定和分类,分别对选定为样本的三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和相应的三部英国知识产权成文法中立法言语行为的使用情况进行具体的统计、描述和分析,总结出二者在实现形式和言外之力分布方面各自的特点。通过对两组数据的对比分析,作者发现同为立法文本的国际公约和英国国内成文法在立法言语行为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实现方式、策略选择及言外之力分布三方面均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验证此对比结果,作者用SPSS软件对统计得出的两组数据做显著性差异检验,发现二者在诸多方面尤其是在允许、规定义务两类言外之力的使用上差异显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国际公约和英国国内成文法在语言表现形式上即言语行为的使用上的确有所不同。本文作者希望这一发现能对将国际公约转换为国内法的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