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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集团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成为公司发展的潮流趋势。纵观国内外规模较大且创造经济财富较多的公司,均是以公司集团的形式出现。特别是2007年经济危机发生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收购兼并的热浪,多数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完成组建,从而扩大公司集团。伴随着这股热潮,有关公司集团法律规制的学术讨论又一次进入了新的高潮,公司集团滞后的法律规制和迅速发展的经济现象之间的尴尬境地,使得公司集团引发的法律问题越发严重。在公司集团中,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权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中小股东的意志难以体现,严重地损害了中小股东投身于公司集团的热情。控制公司往往行使不当行为,转移从属公司的资产,暗箱操作,减弱从属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控制公司通过公司法中“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相应的责任。控制股东义务、责任法规的缺乏,权责的不对等,为控制公司侵害从属公司的中小股东及债权人提供了可操作空间。我国的法律对公司集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立法不统一,位阶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受害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有效的救济。在公司集团双重控制的复杂结构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流失的问题仅靠单一公司的公司法是无法解决的。公司集团不仅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同时对与之配套的税法、破产法、金融法等也提出了挑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为公司集团专门立法是非常迫切和必需的。在公司中,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问题最为严重,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为重点,探析公司集团相关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公司集团发展的现状、特点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来设计我国公司集团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公司集团法的相应制度。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集团经济现象的发展及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揭示,如我国公司集团行政倾向化、公司集团登记强制性等问题。纵观我国法规关于公司集团的规定,其立法的重复性、系统性较差及应急性强,不足于规范公司集团。鉴于公司集团快速发展的经济趋势,道出其立法迫在眉睫。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世界各国关于公司集团概念的界定,英美法的“控制”角度、德国的“支配性影响”及我国企业集团登记条例的概念,对其概念分析后,借鉴国际做法,从能反映集团公司和成员公司之间实质关系的“控制”角度,对我国公司集团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对公司集团的组织机制进行介绍,包括公司集团的组建方式和公司集团形成过程的控制两方面。我国的法律承认了以资本参与以及其他方式组建公司集团,但是对其他的并没有具体的列明,不利于多种形式的公司集团发展。德国合同型的公司集团、美国的单方声明制度、互相持股的公司集团都发挥着巨大的经济优势,提高了公司集团发展规模经济的进程,值得我国借鉴,丰富我国公司集团形成的方式,完善公司集团形成过程的控制机制。第四部分,主要是以公司集团的两大难题即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重点,探析公司集团的治理机制。借鉴国际立法的优势来完善公司集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完善中小股东的各种权利,赋予中小股东优先股转化权,增加股东的补偿、赔偿请求权,保护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对法人否定制度具体化,引入衡平居次理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赋予控制公司义务和责任,优化三者之间的权利结构。最后一部分,建议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专列章节,采取二元法的态度对公司集团进行相应的立法,为公司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