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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关于宪法解释方法的争论焦点在于:当宪法条文出现空缺与漏洞、无规则可循时,作为宪法解释者该如何选择?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应克己遵循制宪者意图或文本含义,不得越司法权之雷池一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宪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宪法的现实性价值要求法官在面对宪法漏洞时,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宪法解释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所谓“宪法解释的创造性”是指当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遭遇疑难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在大部分情况下表现为以司法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它与美国司法哲学中的司法自由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依据与司法自由主义路径一致,均是对时代脉搏的洞察与实施;而宪法解释的创造性结果则并非表现为司法能动,司法克制——法院尊重立法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宪法解释的创造性发挥使得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得以采取一种灵活的方式、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理性地作出判断,不断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变革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历史表明,在美国,宪法解释创造性发展的黄金时间分别为马歇尔法院时期和沃伦法院时期。马歇尔主导下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以及联邦权力至上性的维护,沃伦法院对种族隔离制度的瓦解、对议席分配不公的矫正以及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制宪原意与宪法文本所始料不及的,均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践行宪法解释创造性的不争事实,而其结果则是顺应了时代发展,满足了社会需求。宪法解释的创造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哲学诠释学第一次使法官能够将理性的自觉与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加以融合,使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精神弥漫了整个宪法解释的过程:宪法文本、制宪原意的解释方法所固有的缺陷亦是宪法解释创造性的价值与意义所在。虽然关于宪法解释创造性的反民主声音未曾间断,但其辩护者的有力论证也为其在一定程度上扳回了局势,加之衡量模式在宪法解释创造性过程中的选择适用,使得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之路对于美国大法官而言虽然颇有争议,但却无可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