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ne_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代私法学,已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对当事人利益全面保护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交易的日渐频繁,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合同信赖利益的构成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即一方的信赖、对方对信赖的致害行为,再加上使合同未有效成立的情况,三部分都具备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规定信赖利益赔偿之债的法律规范,这种请求权以一定的权利为基础而存在,这种权利就是债权;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损失不能包括非财产损害,而在主观因素方面,要求加害人的主观过失和受害人的善意无过失;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只能是对信赖利益的受损部分赔偿,并且这种损失应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害是肯定要给予保护的,过失相抵规则和减损规则不应适用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但损益相抵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可以适用,信赖利益的赔偿与履行利益是无关的,不存在以履行利益为限度的问题,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特殊情况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不与侵权责任并存,也不与违约责任并存。 英美法系关于信赖利益的理论发展,经过了三个演变时期,即由“约因主义”,经“允诺禁反言原则”,至现今的“信赖利益理论”。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有以下四方面相似之处:保全社会利益和实现实质正义的功能、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先契约责任问题和扩张了合同责任,合理限制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而不同之外在于法律结果不同和保护信赖的根据不同。通过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对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分析中,可以看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等问题,其规定较为保守;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持宽容性规定,其兼容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对信赖利益作了较全面的保护和较为具体,《通则》的实践操作性更强。 对信赖利益的立法保护方面,最主要的是有必要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做出单独的规定,把其作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司法保护方面,除了依照立法的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依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方案。最后,还可以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确立实践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最后在判例基础上形成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司法解释。
其他文献
在很多国家的行政诉讼中,当法官审理一些争点较多、案情比较复杂的行政案件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使庭审秩序更加有序化,法官会运用职权指挥当事人集中就某一争点进行攻击和防
基金会作为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是我国慈善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其自身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基金会在我国慈善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对基金会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其违规操作,内部人员侵吞和滥用内部资金等各种失范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对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究其原因,我国基金会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不严格是根源所在,因此只有完善基金
在总结目前学界对于中国奇迹解释的基础上,本文着力于发掘解释三十年中国奇迹的“替代方案”,并预先设定了两个标准,第一,这一替代方案必须能够一揽子解决这三十年多年来的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