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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特有产物。信托针对特定财产,分离出衡平法上所有权与普通法上所有权,授予受托人全面管理信托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给受托人施加了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受托财产的信义义务。信托关系的核心是保障委托人信托目的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如何在法律模式上全面完善地规定受托人信义义务,衡平受托人与受益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机制,确保信托事务管理中受托人良善行使信托权利,一直是信托法律制度所关注的核心。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托因其处分特定财产的独特魅力,逐渐由英美法系国家传至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信托制度经历建国之后的试办、停办、整顿后,至信托法的颁布,信托制度方初步成形。但由于国家间经济、文化、政治的不同,在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过程中,我国并未全面引入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概念,致使我国缺乏信用体系及信托概念薄弱。英美信托制度中要求受托人须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审慎处理信托义务的标准,在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中并无明确规定,而以诚实信用等体现信义义务精神的描述所替代。信托中信义义务的制度设计是确保信托利益实现的核心,其完善与否影响国家信托制度的长期建设。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角度,研究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并结合我国信托实践情况,对信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期望与建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托受托人及信义义务的概念,信托信义义务产生的起源。第二部分是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依据分析。主要从从经济秩序、信托财产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三方面分析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合理与必要性。第三部分是信托信义义务制度表现的分析。信托作为全球化财富管理制度,在我国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该部分将从信托关系的信义要素,信义义务标准及信义义务表现三方面分析信托义务的制度体现,期望获得完善我国信托义务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将根据我国的发展现状立法现状分析,找出我国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定的不足,弊端,再结合我国信托业实际情况,提出受托人信义义务在我国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