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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之立法是刑法中最复杂的制度之一,教唆犯问题则是共同犯罪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因此,教唆犯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之一。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致力于该问题的研究,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然而,相对来说,我国学者在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上大多地囿于现行的立法例,故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以致教唆犯理论难臻于完善。对此,本文从应然的角度对教唆犯问题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以期对教唆犯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完善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指出了我国现行教唆犯理论存在的缺陷,对现行教唆犯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度的反思。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教唆犯理论困境的根源,认为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立法错位所致,并对诸种试图解决教唆犯理论困境的观点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三部分着重对教唆犯的理论进行了重构,在理论重构后本文把教唆犯严格地限制在共同犯罪之中,目的在于还教唆犯其本来的面目,并对重构后的相关问题作了说明。在这三部分的基础上,本文最后就自然地得出了要对我国现行教唆犯的立法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