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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可能性问题是在研究犯罪论时随时可以遇到、并可左右研究思路的问题。尤其是在研究过失犯罪时,可能性是几乎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所指的“可能性”包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四个部分。我国目前大多数对上述这些可能性的研究,都是在一般意义的犯罪类型上或是对某一种可能性进行的,并未在过失犯罪这个维度中来探讨。而事实上,从过失犯罪这个维度来研究刑法学上这些可能性更宜于把握这些可能性理论的真正内涵,也更宜于指导过失犯罪之研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过失犯罪对社会关系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疑难的过失场合越来越多,过失犯罪的研究日显迫切和必要。在研究过失犯罪时,如能充分利用这些可能性理论的指导作用,就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罪与非罪、罪与责、罪与刑的关系。通过对过失犯罪中的这些可能性问题的内涵、相互关系、可能性问题在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其在一些过失犯罪中的判断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本文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构成过失犯罪的前提性要素;各种“可能性”具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在过失犯罪中需对预见之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进行综合考虑,而不应过分强调某一方比另一方重要;期待可能性在过失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各种“可能性”理论在特殊的过失犯罪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在过失犯罪维度中来研究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预见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问题,达到一个对过失犯罪中的可能性进行一个系统化论述的目的,并对过失犯罪的研究尽一己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过失犯罪中的可能性问题。本部分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预见的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期待可能性问题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概念和有关争议、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在不同类型的过失犯罪中的表现以及阻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有关因素等。其次是介绍了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的概念、二者与注意义务的关系以及判断标准的问题。再次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缘由和发展、其合理性根据以及在过失犯罪的运用作了一个初步的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分析过失犯罪中各种可能性的关系。在这个部分中,首先对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在过失论上的争论作了介绍,并认为不能过于强调二者孰轻孰重,以免割裂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之间的紧密联系。对我国刑法上关于二者的规定进行了评价。并表明了本文关于二者关系的认识:在无认识的过失犯中,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是构成过失的直接要素,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潜在要素;而在有认识的过失中,结果回避可能性是直接要素,预见可能性是潜在要素。其次是探讨了预见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从有认识的过失和无认识的过失两个方面分析了二者关系,认为二者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在具体分析时要注意不能非此即彼。再次是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予以了研究,从一般关系和二者都欠缺时的关系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同为过失责任的基础,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可以视为期待可能性的主观前提。最后是探讨了期待可能性与预见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认为预见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基础,而期待可能性则是判断预见可能性的途径之一。第三部分探讨过失犯罪中可能性问题的体系性地位。首先是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认为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是犯罪过失行为的判断的标准之一,而过失的判断,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的分析。其次是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及引入我国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认为期待可能性应该是在责任层面来考察,对其引入中国所导致的后果要综合考虑。再次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问题,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在责任论中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最后是对本文所论述可能性问题进行一个系统化的论述,并提出了“过失责任——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既期待可能性;过失——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系统化结构。第四部分是过失犯罪中的可能性问题的判断。分别分析了在过失竞合、业务过失、过失危险犯以及监督过失等四种比较特殊的过失犯罪中,如何判断各种可能性。其中针对过失竞合的特殊构成提出了分别按照行为人均为加害人和行为人包含被害人两种情形判断可能性;在业务过失中对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要坚持比普通过失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过失危险犯应该认识到其仍然是过失犯,对各种可能性的判断仍须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至于监督过失,因为其结构中存在着间接因素,所以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所指向的对象应该要具体分析,不能以危害结果为唯一判断要素。结语部分,表述了笔者研究过失犯罪维度中可能性问题所获得的几点启示,并再次申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以及未能涉及和论述相关问题的遗憾。